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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郑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郑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506号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中路1号7幢1单元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548320567。负责人:何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特别授权),重庆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勇,男,19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被告郑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霍振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余星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