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覃伟、韦超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伟,韦超连,林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327号申请执行人:覃伟,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壮族,住桂平市。申请执行人:韦超连,女,1980年3月7日出生,壮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林枝东,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伟、韦超连与林枝东林枝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枝东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881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4881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庆朝审 判 员 王锦荣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曾其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