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泉州市雅诺斯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可民、龙术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雅诺斯鞋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可民,龙术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雅诺斯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王志清,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飞。被执行人黄可民。被执行人龙术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沈河民三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可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下达了(2013)沈河执字第2133-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龙术芝为本案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辽宁隆丰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龙术芝名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王家湾210-9号2-20-3室房产及室内物品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建筑面积169.54平方米,房产评估价878556元及室内物品,合计889306元。2016年4月28日,本院委托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以评估价为起拍价进行第一次拍卖,流拍。2016年8月3日,以第一次拍卖价格为基础下降,以85万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流拍。2016年10月20日,以第二次拍卖价格为基础下降,以80万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三次拍卖,流拍。2016年10月28日,本院依第三次拍卖流拍价80万元进行公告变卖,现变卖期限届满,无人申请购买变卖房产,申请人申请接收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龙术芝名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王家湾210-9号2-20-3建筑面积169.54平方米房产及室内物品以变卖价8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雅诺斯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房产的财产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泉州市雅诺斯鞋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泉州市雅诺斯鞋业发展有限公司时转移。二、泉州市雅诺斯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雍 力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禹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