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2执8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金礼、刘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礼,刘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859—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礼,男,1960年8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思明,男,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礼与被执行人刘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782民初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执行员 李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