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2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强林茹与吴小伟、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林茹,吴小伟,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485号原告:强林茹,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芜湖市三山区。被告:吴小伟,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149740939W。法定代表人:杨诗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绪广,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林茹与被告吴小伟、被告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强林茹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林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强林茹负担。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