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萍、陈代香等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萍,陈代香,柳亚,柳俊祥,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288号原告:杨萍,女,汉族,系柳建军之妻,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陈代香,女,汉族,系柳建军之母,1940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柳亚,男,汉族,系柳建军之长子,2001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柳俊祥,男,汉族,系柳建军之次子,2003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宜,宜昌市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43343M。法定代表人:丁和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萍、陈代香、柳亚、柳俊祥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萍、陈代香、柳亚、柳俊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萍、陈代香、柳亚、柳俊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萍、陈代香、柳亚、柳俊祥负担。审 判 长 冯 昊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人民陪审员 李 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