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29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利平、宋小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利平,宋小峰,嘉兴三袋麦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948-2号申请执行人:黄利平,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宋小峰,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嘉兴三袋麦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金禾路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300021806。法定代表人:宋建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利平与宋小峰、嘉兴三袋麦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宋小峰、嘉兴三袋麦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宋小峰自动履行5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宋小峰、嘉兴三袋麦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宋小峰进行了网上布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6929元,执行到位金额为5000元,未执结标的为51929元。现申请执行人黄利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峰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