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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房德宝与大连大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德宝,大连大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2101号申请执行人:房德宝,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大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村。法定代表人:孙宇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德宝与被执行人大连大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24日将被执行人在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村厂房内的多刀车床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暂不宜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