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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连金海燃气有限公司与大连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海燃气有限公司,大连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黄河路34号。法定代表人:金怀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金荣街81-1号。法定代表人:孙国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海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200000元,已执行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大连点对点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以及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等财产信息,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波涛审判员  杨 科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郝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