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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延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延秀,范新华,范洪兵,王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延秀,女,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范新华,男,1966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范洪兵,男,1979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王美,女,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商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士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敬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