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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唐久平与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久平,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880号申请执行人:唐久平,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法定代表人:吕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律,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受理的唐久平与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81民初171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律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律履行生效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唐久平支付借款本金4098038.3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20065、执行费4338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律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律存款、收入4161483.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洪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