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董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1089号原告:王志刚,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志浩,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文,男,住赤峰市松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王志刚与被告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刚的诉讼代理人商志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志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却拒绝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董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董文向原告王志刚借款属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志刚借款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2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齐华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隋春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