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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戴红艳与娄立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红艳,娄立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民初3607号原告:戴红艳,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娄立明,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原告戴红艳与被告娄立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红艳、被告娄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红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5日签订的《购买小客车车辆指标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0元;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指标购买款51000元;4.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买小客车车辆指标协议书》,约定被告以510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车牌号转让给原告使用。原告将51000元车牌转让费交付给被告后,原告购买了奥迪车1辆并使用涉诉车牌。后2016年3月原告被告知,因被告经济纠纷将原告所有的车辆查封了。被告娄立明答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中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同意给原告赔偿10000元车辆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买小客车车辆指标协议书》,约定原告以51000元购买被告所有的个人小客车指标。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指标购买款51000元,并使用该指标购买了二手奥迪车1辆。因被告涉及交通事故纠纷,在被告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涉诉车辆被法院查封,现该车辆停放在原告处。诉讼中,原告称购买二手奥迪车花费了200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戴红艳提交的《购买小客车车辆指标协议书》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的方式无偿分配;指标的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5日就转让被告名下小客车配置指标所签订的《购买小客车车辆指标协议书》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被确认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指标购买款5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其用被告的指标购买了二手奥迪车1辆,花费2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20000元。被告称不清楚原告购车费用,仅同意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000元。原告购买被告购车指标一事,原告与被告均存在过错。原告购买的是二手车,车辆一直由原告使用,自原告购买至今还有车辆的贬值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车辆损失问题,原告应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车辆损失20000元,现被告同意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000元,本院不持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超过1000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戴红艳与被告娄立明于二○一五年十月五日签订的《购买小客车车辆指标协议书》无效;二、被告娄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戴红艳赔偿车辆损失一万元;三、被告娄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戴红艳退还指标购买款五万一千元;四、驳回原告戴红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八十八元,由原告戴红艳负担一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娄立明负担六百六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琬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