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XX与孙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孙晓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628号原告:XX,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孙晓宏,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孙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