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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XX与孙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孙晓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628号原告:XX,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孙晓宏,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孙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