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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云飞,吉林市裕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华雅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云飞,吉林市裕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华雅苑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33号原告: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伊利雅居园62号楼1单元6层。法定代表人:杨光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天昊,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刚,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飞,男,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建修有限公司工人,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系云飞妻子),女,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人:吉林市裕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顺城街付98号。法定代表人:谷希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哲,该公司职员。第三人:中华雅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华雅苑小区。代表人:王海,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飞,第三人吉林市裕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华雅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杨俊华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千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