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春生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3刑初83号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春生,曾用名李海平,男,1973年4月14日生于江西省上犹县,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2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康区看守所。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春生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蛇皮袋、墙纸刀等工具,溜进事先踩好点正在装修的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旭山北路某号“某公寓”工地,并藏匿于大楼内。待装修工人下班后,李春生将铺设于“阳光公寓”10楼、11楼两层共7个房间内的30余卷珠江牌铜质电线从开关暗盒中抽出,用事先准备好的蛇皮袋装好后挑至蓉江街道桥口村附近,用美工刀将电线剥皮,并于次日将剥得的铜线以15.5元每斤的价格卖至赣州市章贡区红都大道某废品收购店,共卖得赃款330元。经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共计3632元。还查明,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2月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刘某某、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春生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及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春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36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春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