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6执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天津丰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倪伟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丰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倪伟建,江苏中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261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丰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北开花园4-1802。法定代表人:高慧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合锋,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倪伟建,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江苏中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98号附2幢513室。法定代表人:倪春新,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丰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伟建、江苏中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倪伟建、江苏中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礼玉审判员  卢晓波审判员  尹 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佟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