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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刘雯与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雯,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464号原告:刘雯,女,1988年8月10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延庆区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03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燕,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雯与被告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刘雯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雯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雯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