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03执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四川德阳省食油储备库与四川恒锦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德阳省食油储备库,四川恒锦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248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阳省食油储备库被执行人:四川恒锦粮油有限公司四川德阳省食油储备库与四川恒锦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阳省食油储备库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万元,权利人至2017年3月尚未受偿200万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因其正与被执行人就股权转股、资产重组进行商议中,故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协商未果,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辉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