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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纪某某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纪某某2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985号原告:纪某某,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纪某某2,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纪某某与被告纪某某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纪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纪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云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