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5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岭秀沐足有限公司与艾国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岭秀沐足有限公司,艾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577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岭秀沐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自编咸水岭宝峰路西9号,组织机构代码57803029-X。法定代表人:袁新桥。委托代理人:邝永彬,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嘉瑜,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艾国财,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岭秀沐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艾国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艾国财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岭秀沐足有限公司偿付11964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3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本院除扣划了被执行人的支付宝款项6768.75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号牌号码为粤E×××××的小型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号牌号码为粤E×××××的小型汽车下落不明,目前无法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案款6768.7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车辆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分款项并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且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号牌号码为粤E×××××的小型汽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车辆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57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演杨审判员 金园园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