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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吉成与千成朝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211号申请保全人:李吉成,男,1968年7月2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千成朝,男,1962年4月2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李吉成与被申请保全人千成朝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李吉成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保全人千成朝的房屋产籍手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4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保全人周建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2017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保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保全人千成朝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保全人千成朝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2017年3月27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民初45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保全人李成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保全人千成朝名下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二、解除申请保全担保人金京花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嘉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