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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桃花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谭祥英、邓永新追偿权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德桃花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谭祥英,邓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克明。被执行人常德桃花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永新。被执行人谭祥英。被执行人邓永新。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桃花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谭祥英、邓永新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02民初34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负担的义务自动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二十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文红审 判 员  杨开伟代理审判员  章 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杜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