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罗兴文与被告杨向阳、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文,杨向阳,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137号原告罗兴文,男,汉族。被告杨向阳,男,汉族。被告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喆,委托代理人高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兴文与被告杨向阳、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兴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兴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兴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兴文承担。审判员 刘旭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筠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