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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罗兴文与被告杨向阳、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文,杨向阳,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137号原告罗兴文,男,汉族。被告杨向阳,男,汉族。被告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喆,委托代理人高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兴文与被告杨向阳、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兴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兴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兴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兴文承担。审判员  刘旭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筠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