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姚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3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某某,住所地为上海市金山区。诉讼代表人蒋军明,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被告人姚某,男,1980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闵行区。辩护人殷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某某、被告人姚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某某诉讼代表人蒋军明、被告人姚某及其辩护人殷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姚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某某期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收受出票单位为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750,958.60元,涉案税款人民币980,908.57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姚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上某某向税务机关退缴了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某某、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汤某某证言,银行出具的对账单,被告人姚某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公安机关调取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档案材料及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姚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姚某家庭及单位的实际困难,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某某为骗取国家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980,908.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姚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姚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单位的罪行,对被告单位上某某和被告人姚某均应认定为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某某、被告人姚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被告单位上某某、被告人姚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姚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姚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姚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纪红审 判 员 周 巍人民陪审员 王展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亓淑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