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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陈福君,吴春华,路正样,鲁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君,鲁士琴,吴春华,路正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470号原告:陈福君,男,1971年10月11日生,住柳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玲,女,1972年10月24日生,住柳河县。被告:鲁士琴,女,1963年4月8日生,住柳河县。被告:吴春华,女,1957年7月11日生,住柳河县。被告:路正样,男,1957年8月20日生,住柳河县。原告陈福君与被告鲁士琴、吴春华、路正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陈福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福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福君负担。审判员  赵连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席庆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