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陈福君,吴春华,路正样,鲁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君,鲁士琴,吴春华,路正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470号原告:陈福君,男,1971年10月11日生,住柳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玲,女,1972年10月24日生,住柳河县。被告:鲁士琴,女,1963年4月8日生,住柳河县。被告:吴春华,女,1957年7月11日生,住柳河县。被告:路正样,男,1957年8月20日生,住柳河县。原告陈福君与被告鲁士琴、吴春华、路正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陈福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福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福君负担。审判员 赵连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席庆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