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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冯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冯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539号原告:高某,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平,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女,194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娟,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与被告冯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计1361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周庆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许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