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414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7年2月16日14时30分在阳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杜某某无故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某某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