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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414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7年2月16日14时30分在阳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杜某某无故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某某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