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雷坤春与王磊、方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坤春,王磊,方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雷坤春,男,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磊,男,1985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方杨,男,1994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雷坤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磊、方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2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剩余债务1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