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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4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上海巴贝拉意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艳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巴贝拉意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艳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47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巴贝拉意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3F餐饮-2部位327室。法定代表人:贝尔·西蒙·理查德,董事。委��诉讼代理人:梁冉冉,女,该公司人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薇,女,该公司人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武,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上诉人上海巴贝拉意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贝拉餐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艳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15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贝拉餐饮公司上诉请求:不同意支付王艳武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6月3日期间产假工资18446.50元;不同意支付王艳武2014年5月12日至2016年6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674.75元。事实和理由:王艳武于2014年5月12日入职我公司,2016年1月12日开始休产假,我公司需要王艳武提供生育证明等相关资料才能支付产假工���,但王艳武未提交相关材料,我公司无法为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生育津贴,无法支付产假工资;王艳武2016年1月12日生产,2016年6月13日产假结束后未到餐厅工作,王艳武在6月14日至6月20日一直未联系我公司,属于旷工行为,我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以旷工于2016年6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以上事实确凿,证据清晰,我公司不同意支付产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王艳武辩称,不同意巴贝拉餐饮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巴贝拉餐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巴贝拉餐饮公司不同意支付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6月3日期间产假工资19393.40元;2.巴贝拉餐饮公司不同意支付2014年5月12日至2016年6月29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674.7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艳武于2014年5月12日入职巴贝拉餐饮公司,在顺义华联店上班,担任餐厅助理一��。巴贝拉餐饮公司为王艳武缴纳了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的社会保险,其余时间没有给王艳武缴纳社会保险。王艳武于2016年1月23日生育一女。巴贝拉餐饮公司主张王艳武产假到期后没有到公司上班,故其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王艳武的户籍地邮寄送达了上班通知,该上班通知的内容为:王艳武你好:根据北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你的产假于6月13日结束到期,(1月23日生产,产假143天)6月14日-6月20日请到顺义巴贝拉餐厅找餐厅经理马倩倩报到,餐厅电话:6041****.我司人事部电话6709****,6月12日给你手机158XXXX****电话,通话期间本人不接听,139XXXX****手机短信通知无回复,所以发此信函。如未及时到岗,公司将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落款日期为2016年6月14日。王艳武主张没有收到该解除通知书。另,巴贝拉餐饮公司主张依据该上班通知,王艳武没有按时到其公司上班,已经构成了旷工,故其公司依据人事制度2016年6月21日与王艳武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同意支付王艳武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王艳武对此不认可,亦不认可公司曾通知过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6月28日,王艳武以巴贝拉餐饮公司拖欠其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的产假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为其缴纳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的社保保险为由向巴贝拉餐饮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巴贝拉餐饮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收到该解除通知书。王艳武于2016年7月8日向顺义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6月29日产假工资24750元;2.支付2014年5月12日至2016年6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250元;3.支付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8日生育医疗费2481.09元。顺义仲裁委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6)第3351号���裁裁决书:1.巴贝拉餐饮公司支付王艳武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6月3日期间产假工资19393.40元;2.巴贝拉餐饮公司支付王艳武2014年5月12日至2016年6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674.75元;3.驳回王艳武的其他仲裁请求。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王艳武的产假期间为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6月3日。巴贝拉餐饮公司不同意支付王艳武产假工资,并主张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分娩后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可以由基金支付。另,双方均认可王艳武的月工资为3869.9元,如果涉及到产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双方均同意以此为基数计算。巴贝拉餐饮公司主张按照仲裁认定的产假期间,产假工资应当是18446.50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王艳武于2014年5月12日入职巴贝拉餐饮公司,法院不持异议。参保女职工分娩之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王艳武于2016年1月23日生产,巴贝拉餐饮公司仅为王艳武缴纳了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的生育保险,故巴贝拉餐饮公司应当给付王艳武生育期间的产假工资。双方均认可王艳武的产假期间为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6月3日,产假工资的计算标准为3869.9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巴贝拉餐饮公司主张该期间的产假工资应当是18446.50元,该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巴贝拉餐饮公司虽主张因王艳武旷工故其公司与王艳武于2016年6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上班通知无法证明其公司与王艳武解除劳动关系,在王艳武对其该主张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巴贝拉餐饮公司没有及时足额给付王艳武产假工资,王艳武给巴贝拉餐饮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于2016年6月29日被巴贝拉餐饮公司签收,故法院对王艳武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双方均同意以3869.9元为计算基数,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1.巴贝拉餐饮公司给付王艳武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6月3日期间产假工资1844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2.巴贝拉餐饮公司给付王艳武2014年5月12日至2016年6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674.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3.驳回巴贝拉餐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在于巴贝拉餐饮公司是否应支付王艳武产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对于产假期间工资,王艳武于2016年1月23日生产,巴贝拉餐饮公司主张王艳武的产假期间自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6月13日,王艳武主张自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6月3日期间的产假工资并无不当。参保女职工分娩之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至王艳武生产之日,巴贝拉餐饮公司仅为王艳武缴纳了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的生育保险,故巴贝拉餐饮公司应支付王艳武生育期间的产假工资。一审法院认定的产假期间工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巴贝拉餐饮公司虽主张系王艳武旷工而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解除行为系合法解除,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王艳武以巴贝拉餐饮公司未能支付产假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巴贝拉餐饮公司应向王艳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巴贝拉餐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巴贝拉意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黎审 判 员  金园园审 判 员  刘正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俞 洁书 记 员  张旭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