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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刑申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国新贞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粤刑申356号国新贞: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7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3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该院(2016)粤19刑申2号驳回申诉通知,委托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宋昕律师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申诉理由是:1、一审庭审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庭审笔录虚假,证据没有质证。2、本案证据不充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吴某渠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没有查证属实,不排除是被害人自己被花栏绊倒弄骨折的。请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开庭审理,对申诉人的行为重新认定并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1、关于本案一审庭审程序是否合法、庭审笔录是否虚假的问题。经查,本案一审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年3月20日收到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于同月23日向国新贞送达起诉书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已依法明确告知国新贞有关诉讼权利。国新贞在送达起诉书副本记录上签名,确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并表示没有新的证据提出,不雇请辩护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此后,在本案公开开庭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就本案的证据宣读证据目录后,国新贞未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因此不采取一证一质方式审理。国新贞在庭审法庭调查期间、辩论阶段一直强调是被害人吴自雄先打人,吴自雄的轻伤不是其殴打造成,是双方在打斗过程中吴自雄脚踩空导致的。可见,庭审过程未剥夺国新贞的质证权和辩护权,程序并不违法。对于庭审笔录中存在“辩护人”出庭及回答的错误问题。经查,国新贞一审没有委托辩护人,是开庭时书记员为加快记录速度,提高庭审效率,庭前准备时采用了类似案件庭审笔录模板,但庭审过程记录时因对涉及“辩护人”内容删除不全而导致的笔录差错,属于工作性错误,不能以此认为庭审笔录虚假。因此,对你申诉提出的一审庭审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意见,不予采纳。另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考虑到国新贞患有高血压、脑梗塞等疾病,病情不稳定,不宜长途押解,故决定就近在红川医院简易审判庭审理,因庭审设施较为简陋,庭审过程不具备同步录音、录像条件,现申诉申请提取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的意见,不予支持。2、关于原审裁判认定国新贞犯故意伤害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经查,原审裁判认定国新贞用拳头把吴自雄打倒在地后用脚踢吴自雄的腿部,致吴自雄的腿部受伤的事实,有被害人吴自雄的陈述、证人吴某渠的证言、监控录像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相互印证,足资认定。且以上证据均已经一审庭审质证,国新贞并未提出异议。一审作出判决后,国新贞不服,在提出的上诉理由中,亦未对判决书中采信的证据提出异议和要求重新开庭质证,现在原裁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后再申诉提出证据没有查证属实,要求重新开庭审理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