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蒋中成交通肇事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06刑申5号蒋中成:你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对本院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昭中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死亡赔偿金不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昭通市(昭阳区新)综合批发大市场离昭通火车站只有一公里多,属于小龙洞工商所的范围,只能证明吴建军在农村经商,不能证明两岁的吴雅婷经商,二审按城镇标准计算吴雅婷死亡赔偿金265452.95元严重错误,证据不足。为此,请求:撤销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昭中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依法再审本案,驳回吴建军、李三琴对吴雅婷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申诉所称“死亡赔偿金不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没有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只限于因受到犯罪侵犯,而提起精神损失赔偿的范围。申诉人蒋中成还称“昭通市(昭阳区新)综合批发大市场离昭通火车站只有一公里多,属于小龙洞工商所的范围,只能证明吴建军在农村经商,不能证明两岁的吴雅婷经商,二审按城镇标准计算吴雅婷死亡赔偿金265452.95元严重错误,证据不足”,也没有事实依据。昭阳区新综合批发大市场的确离昭通火车站不远,但其位于昭阳区昭通大道西侧,属于昭通市昭阳区三城办事处之一的太平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故属于城区。受害人吴雅婷属于幼儿,其经商父母带到昭阳城区履行抚育义务,其生活来源均为城镇,故二审按城镇标准计算吴雅婷死亡赔偿金,不存在严重错误和证据不足。综上所述,申诉人蒋中成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依照该条第三款“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的规定,特通知如下:驳回蒋中成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