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龚燕鑫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燕鑫,龚燕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7刑初38号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燕鑫,曾用名龚燕杰,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磁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31日被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7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燕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燕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龚燕鑫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磁县磁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时村营乡陈庄路段时,撞在前方已发生交通事故的徐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上,造成龚燕鑫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磁县公安交警大队磁公交认字[2015]第00067-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龚燕鑫承担此事故中本人的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经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龚燕鑫的血液进行酒精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8.8mg/100ml,龚燕鑫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龚燕鑫进行处罚。被告人龚燕鑫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龚燕鑫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磁县磁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时村营乡陈庄路段时,撞在前方已发生交通事故的徐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上,造成龚燕鑫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磁县公安交警大队磁公交认字[2015]第00067-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龚燕鑫承担此事故中本人的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经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龚燕鑫的血液进行酒精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8.8mg/100ml,龚燕鑫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载明,2016年6月2日23时45分,秦某用手机号136××××5699报案称在磁西路南头路段,两辆小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载明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3、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载明,龚燕鑫准驾车型为C1D,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3月23日;冀D×××××号二轮普通摩托车,检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徐某准驾车型为C1,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冀D×××××号小型轿车,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月。4、证人徐某证实,2015年6月2日23时,他沿磁县磁西路由北向南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要回钟离老家,当行驶至陈庄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5、天津铁厂职工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天铁法医司法鉴定所[2015]酒检字第0359号0360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龚燕鑫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8mg/100ml。6、邯郸市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邯物司鉴字[2015]法医第F8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龚燕鑫的伤残等级为十级。7、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磁)公(物)检(痕)字[2015]024号检验意见书载明,受检的冀D×××××小型轿车白色起亚K5型小型轿车的右侧后车门及右后轮部位与受检的黑色豪爵二轮摩托车的前侧部位有碰撞接触。8、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磁公交认字[2015]第0006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冀邯公交复字[2015]第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载明,龚燕鑫夜间醉酒后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承担此事故中本人的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9、户籍证明信和社会调查报告载明,被告人龚燕鑫的身份信息和社会表现。10、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到案证明载明,龚燕鑫治疗出院后主动到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说明情况。11、被告人龚燕鑫供述,2015年6月2日晚上11点20分左右,他由家驾驶冀D×××××号二轮摩托车去观台煤矿上班,沿他们村的路到八里冢村,再到前港村,大概晚上11点50分左右,当他由北向南行驶至磁西路陈庄路段时,他听到前方“嘭”的一声响,他随着他车的灯光往前看,看见一辆车朝路西驶去,他的眼有点近视,他就赶紧刹车没刹住,到前面就撞在了车上。他中午喝了半斤御磁州酒,事故发生时没有戴安全头盔,他有驾驶证、行驶证,车没年审、没有保险。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龚燕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醉酒后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真诚悔罪表现。同时考虑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燕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红军人民陪审员 苗艳华人民陪审员 徐涛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尚海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