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5刑医解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被强制医疗人吴某某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省公安厅安康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解 除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黑0505刑医解1号申请人黑龙江省公安厅安康医院。被强制医疗人吴某某,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系被申请人吴某某之妻。指定代理人邢广元,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强制医疗人吴某某解除强制医疗一案,黑龙江省公安厅安康医院于2017年3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1月15日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批准的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吴某某,执行强制医疗两年后,经诊断评估,病情稳定,目前不具备人身危险性。根据《黑龙江省强制医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黑龙江省公安厅安康医院申请提出解除吴某某的强制医疗意见。申请人提出申请同时附诊断评估报告一份。经审查查明,2015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强制医疗人吴某某强制医疗。经申请人黑龙江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执行强制医疗两年后,经诊断评估:吴某某在入院时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入院后经过系统的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社会适应训练,现精神病性状消失,知情意协调,自知力完整,已达到了临床治愈的标准,修改版外显攻击行为量表评分为0分。评估意见,该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建议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解除对吴某某的强制医疗。被强制医疗人吴某某也保证根据医嘱按时规律服药、就诊,其妻子李某某也保证监督其按时规律服药,并尽到看管义务。对上述事实,有本院强制医疗决定书,黑龙江省公安厅安康医院诊断评估报告,关于解除吴某某强制医疗函,与被强制医疗人吴某某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吴某某执行强制医疗两年后,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安康医院诊断评估,吴某某目前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对其解除强制医疗。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强制医疗人吴某某依法解除强制医疗;责令吴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对吴某某严加看管和医疗。(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历 霞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王志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