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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6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6018号原告:李某,198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谢某,男,1985年6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长  黄海英审判员  魏 平审判员  周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春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