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白连波与毕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连波,毕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44号原告:白连波,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毕学生,男,1960年7月9日生,汉族,原住长春市二道区,现住址不详。原告白连波与被告毕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白连波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72.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五分计算至给付时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9日,被告在开发卢家碧水蓝湾小区时向原告借款72.5万元,约定月利五分,此款经催要至今未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连波不能提供被告毕学生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毕学生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连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雅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磊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