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蒋世超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世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世超,男,1987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世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丽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世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8时许,被告人蒋世超酒后驾驶苏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宿迁市区项王路与幸福南路交叉口时,撞到前方同向李某驾驶的苏N×××××号小型轿车,致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蒋世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另查明,被告人蒋世超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蒋世超已赔偿事故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蒋世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柳某、李某、臧某、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调取的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监控抓拍照片、呼气式测酒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检验报告、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调解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世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世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世超已赔偿事故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世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樊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