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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执复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承德锦城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承德盛鑫铁矿复议一案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锦城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冀08执复11号复议申请人:承德锦城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磴上乡梁营村。法定代表人:霍森,职务经理。复议申请人承德锦城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冀0803执445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人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执445号罚款决定书,请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执445号罚款决定书。事实及理由,2016年8月4日复议申请人在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领取了该院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冀0803执445号报告财产令,要求申请人收到此令后立即如实向双滦区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报告财产令》中并未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复议申请人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按照其要求积极、仔细核对资产、整理报告财产材料,并于2016年8月19日将报告财产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递交到双滦区人民法院。可是,在2016年8月22日却收到了双滦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冀0803执445号《罚款决定书》,其以“被执行人拒绝报告”为由,对申请人罚款人民币800000.00元,限在收到本决定后3日内交纳。申请人认为,双滦区人民法院认定申请人“拒绝报告”事实有误。事实是,申请人接到《报告财产令》后,积极履行执行义务,不存在“拒绝报告”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的规定:“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但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执445号《报告财产令》中未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申请人于2016年8月19日将报告财产材料送到双滦区人民法院,未违反《报告财产令》的任何要求。因此,双滦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拒绝报告”为由,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00.00元的罚款决定,显然是错误的。该罚款决定应当被撤销。另外,还需提及一个事实,(2016)冀0803执445号《罚款决定书》是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但是从法院快递的邮寄单上显示,该《罚款决定书》却是于2016年8月7日已经寄出。显然,该处罚决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正是基于以上事实,复议申请人认为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有误。请求贵院进行复议,依法撤销罚款决定。经审查查明,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盛鑫铁矿与被执行人承德锦城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4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复议申请人收到此令后立即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复议申请人于2016年8月19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报告了财产。因复议申请人未按报告财产令规定的期限向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冀0803执445号罚款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80万元。复议申请人提出的:“(2016)冀0803执445号《罚款决定书》是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但是从法院快递的邮寄单上显示该《罚款决定书》却是于2016年8月7日已经寄出”,经本院查阅卷宗以及向快递单位查询核实,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向复议申请人邮寄(2016)冀0803执445号《罚款决定书》的日期为2016年8月17日。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本案中,双滦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冀0803执445号报告财产令未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且2016年8月19日复议申请人已经以邮寄的方式向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报告了财产。综上所述,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以复议申请人拒绝报告财产为由对其罚款不当,该罚款决定应予撤销。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撤销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3执445号罚款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