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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天泽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天泽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天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顺文,经理。本院办理的平顶山市天泽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11执13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昭审判员 赵 毅审判员 陈永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秦向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