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62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田德元、冷高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德元,冷高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田德元,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岑巩县。被执行人:冷高江,男,1975年3月25日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德元与被执行人冷高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用被执行人冷高江被本院查封的机器设备抵偿34750元债务,即尚欠16602元未偿付,现被执行人冷高江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黔062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代福审判员  宋 楷审判员  姚敦齐书记员  吴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