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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4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4982裴楚峰与李道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楚峰,李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4982号申请执行人:裴楚峰。委托代理人王素云,江苏格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道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楚峰与被执行人李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92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81执49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隽审 判 员  李志英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