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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远华诉王家付、耿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518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华,王家付,耿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518号原告:陈远华,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被告:王家付,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村民。被告:耿荣华,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原告陈远华与被告王家付、耿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远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远华以被告王家付已出具还款承诺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远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陈远华负担。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