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业总与葛清明、葛清卫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业总,葛清明,葛清卫,葛涛凤,张守英,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659号申请执行人刘业总。被执行人葛清明。被执行人葛清卫。被执行人葛涛凤。被执行人张守英。被执行人葛强。申请执行人刘业总与被执行人葛清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文登分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于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