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西安天城电力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安非晶中西变压器有限公司、宋永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天城电力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非晶中西变压器有限公司,宋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恢66号申请人:西安天城电力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安非晶中西变压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永兴,男,汉族。西安天城电力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安非晶中西变压器有限公司、宋永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陕042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非晶中西变压器有限公司应给付西安天城电力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9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仅履行了10000元,下余案件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西安非晶中西变压器有限公司、宋永兴在银行的存款87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立 伟审判员 陈粮审判员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藏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