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与单丽娟、林秀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单丽娟,林秀宴,刘庆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3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负责人高广志,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海波,客户经理。被告单丽娟,女,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林秀宴,女,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庆平,男,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诉被告单丽娟、林秀宴、刘庆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慧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