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字1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凯波与被执行人吴鹏、徐莹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波,吴鹏,徐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字1220-1号申请执行人:王凯波,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吴鹏,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徐莹莹,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凯波与被执行人吴鹏、徐莹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惠军审判员 王家东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振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