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执字1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凯波与被执行人吴鹏、徐莹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波,吴鹏,徐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字1220-1号申请执行人:王凯波,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吴鹏,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徐莹莹,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凯波与被执行人吴鹏、徐莹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惠军审判员  王家东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振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