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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郭品涛与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品涛,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960号原告:郭品涛,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品涛与被告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郭品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品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8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