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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江苏新阪神太阳能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芦荡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阪神太阳能有限公司,常熟市芦荡针织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206号原告:江苏新阪神太阳能有限公司,住常熟市虞山工业园一区联丰路。法定代表人:周连兴。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市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芦荡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住常熟市沙家浜镇南桥堍。法定代表人:陶雪峰。原告江苏新阪神太阳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芦荡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新阪神太阳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新阪神太阳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立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