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860号原告:郑某,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告:李某,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财产保全费240元,共计41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