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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9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某甲,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路117号建银大夏6-7楼,组织机构代码91341200762770124K(1-1)。负责人: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中杰,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晓,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敬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婧文附:(2017)皖1204民初19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